公用事业(付款分摊)条例 1997 S 71/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公用事业(付款分摊)条例 1997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公用事业支持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分摊付款第 S 71 号公共事业法案(第 261 章) 1997 年公共事业(付款分摊)条例公用事业委员会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73 条第 3 款和第 130 条赋予的权力,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可以引用本条例作为 1997 年公用事业(付款分摊)条例,并于 1997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被许可人是指公用事业支持服务被许可人;供应商指委员会、公共电力供应商或公共燃气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公用事业支持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付款分摊 新加坡在线法规 1997 年 2 月 2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3.(1) 如果公用事业支持服务许可证持有人从消费者那里收到任何付款,而消费者没有,在付款时,向被许可人指明应支付的费用,被许可人应使用该款项全额支付欠所有供应商的费用。 (2) 如果第 (1) 款所述的付款不足以全额支付欠所有供应商的费用,被许可人应按每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分摊费用支付费用。所有的供应商。 1997 年 1 月的第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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