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付款分摊)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立法历史 3 公用事业支持服务持牌人分摊付款 PUBLIC UTILITIES ACT(第 261 章,第 73(3) 和 130 节) 公共事业(付款分摊)条例 Rg 14 GN第 S 711997 号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7 年 3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公用事业(付款分摊)引证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被许可人是指公用事业支持服务被许可人;供应商是指董事会、公共电力供应商或公共燃气持牌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情况可能如此。公用事业支持服务被许可人的付款分摊 3.(1) 如果公用事业支持服务被许可人从消费者那里收到任何付款,而消费者在付款时没有向被许可人说明要支付的费用,则被许可人应使用付款全额支付欠所有供应商的费用。 (2) 如果第 (1) 款所述的付款不足以全额支付欠所有供应商的费用,被许可人应按每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分摊费用支付费用。所有的供应商。 G.N.第 S 7197 号立法历史公用事业(付款分摊)条例(第 261 章,RG 14)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公用事业(付款分摊)条例》的使用者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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