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公用事业(延迟缴纳水运税)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延迟缴纳水路税第 S 66 号《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 2013 年公用事业(延迟缴纳水运税)条例 执行中在《公用事业法》第 35 和 72 条赋予的权力中,公用事业委员会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2013 年公用事业(水运税延迟缴纳)条例将于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水路税延迟缴纳 2. 如果 (a) 根据公用事业(水路税)有义务缴纳任何水路税的人) 2013 年命令 (GN No. S 432013),2012 年公用事业(修订)法案第 28 条(新加坡在线法令第 9 号法案)的任何金额 22 Fe 的当前版本b 2022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12)适用,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Cap. 117A) 就该等税款或款项,或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滞纳金,未能按照向他发出的账单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税款、款项或费用; (b) 董事会或其开票代理人已向该人发出提醒,以支付未缴税款、款项或费用; (c) 在向他发出下一张账单时,税款、款项或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仍未支付,该下一张账单应包括且该人有责任支付 1% 的滞纳金剩余未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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