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水性税)令 2013 年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水性税 4 支付时间 5 支付方式 附表 水性税金额 S 43 PUBLIC UTILITIES ACT(第 261 章) PUBLIC UTILITIES ( 2013 年水资源税法令 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20(4)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公用事业(水运税)令 2013 年,并将于 2013 年 2 月 1 日生效。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用作私人住宅的处所;月份是指从一年中 12 个月之一的一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开始之前结束的期间,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相应日期,则在下一个月的届满时结束月;非住宅处所指住宅处所以外的处所。 S 3492017 wef 01072017 由 S 3492017 wef 01072017 删除 (2) 就本命令而言,如果该处所的任何部分用于 (a) 任何贸易、业务的目的或与任何贸易、业务有关的用途,则该处所应被视为非住宅处所或职业; (b) 酒店、寄宿公寓、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
公共事业(水运税)令 2013 S 43/2013pdf预览版公共事业(水运税)令 2013 S 43/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