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5 年第134,或 17B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05月15日
所得税(新加坡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5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5 O 17B GN第 S 2001995 号 1996 年修订版(1996 年 5 月 15 日) 1995 年 4 月 28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间在 1994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协议中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包括税收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NOW 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指明的安排已与日本政府作出;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希望就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缔结协定,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身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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