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孟加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82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孟加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82 O 7 GN第 S 2001982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2 年 7 月 9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80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作出了以下安排: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特此宣布 b y 财政部长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孟加拉财政、逃避收入税的协议,已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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