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73 年目录制定公式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973 年令 O 13 GN第 S 3271973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3 年 9 月 28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于 1972 年 2 月 19 日签署的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为避免,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双重征税现在,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 (a) (b) 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作出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望缔结避免对所得税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协定, 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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