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73 章134,或 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所得税(新加坡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73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1973 年 O 21 GN第 S 3991973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3 年 12 月 7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于 1973 年 8 月 21 日签订的一项公约,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以避免双重新加坡税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ance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西兰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协议,已同意如下第 1 条涵盖的税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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