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比利时)(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3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比利时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3 O 8 GN第 S 3361973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3 年 10 月 3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之间于 1972 年 2 月 8 日签署的一项公约,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以避免在线双重新加坡法规的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现在征税,因此,部长特此宣布财务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比利时王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避免对收入征税的双重征税的附表公约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政府比利时王国,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对收入征税的双重征税公约,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公约适用于居住在一个或两个国家的人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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