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6 年章。 134,或 2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所得税(新加坡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6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6 O 28 GN第 S 2501976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6 年 12 月 17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相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于 1975 年 11 月 25 日签订的一项公约,在线新加坡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最新版本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除其他事项外,已做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ce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瑞士联邦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资本征双重征税的附表公约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 希望缔结避免对所得税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公约, 同意如下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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