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 5 月 20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国家之间的公民权利和领事特权条约第 54 号,1948 年 5 月 20 日。它于 1948 年 12 月 22 日缔约方交换批准后生效。它由总统宣布,Proc。第 119 号,第1949. 参考:本协议也在 I DFA TS No. 2, p. 中公布。 198 和 70 UNTS,p。 143. 该协议的总统公告发表于 45 O.G. 554.(1949 年 2 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国政府,希望确定每一缔约方在领土内的国民和领事官员的权利、特权、豁免和豁免其他缔约国已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条约,并为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允许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定居的在西班牙的菲律宾人和在菲律宾的西班牙人当事人应提供其所在国外交或领事代表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国籍和其他与其公民身份有关的信息。本文件应使他们能够获得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为享有居留权而应获得的文件。但是,地方当局在他们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出示此类身份证明文件。第二条 缔约各方国民,经合法接纳永久居留,可在另一方领土内,在其认为适合进行任何和平或合法追求的任何地方定居,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受制于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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