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国家之间的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9月27日
1947 年 9 月 27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国家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意:该条约得到参议院 S.R.第 47 号,1948 年 4 月 14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48 年 7 月 22 日签署。它于 1948 年 7 月 25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112 号,g。 1949. 参考:本条约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2, p. 184 和 70 UNTS,p。 133. 该条约的总统公告发表于 45 O.G., p. 15. 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国家出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目前以适合其历史和文化关系的方式愉快地存在的友谊纽带的愿望,决定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目的,已商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和西班牙之间应有持续的和平和永久的友谊。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性质的争端或争议。如果此类争端或争议无法通过普通外交程序加以调整,缔约各方应将其提交常设调解委员会,如果这种解决方法仍然无法解决,则应提交仲裁法院。但是,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议将其争议直接提交仲裁法院。本承诺不适用于与菲律宾和西班牙认为基本上属于其国家权限的事项有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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