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之间的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8月30日
1956 年 8 月 30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定于 1957 年 11 月 18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784 号,S 1965。参考:本协议也在 III DFA TS No. I, p. 中公布。 50 和 293 UNTS,p。 43. 该协议的总统公告发表在 57 O.G., p. 7122.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希望通过旨在加强两国精神、文化和经济联系的正式规定,加强和延续两国之间如此愉快地存在的友好关系。 ,已决定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任命菲律宾总统为各自的全权代表:菲律宾外交部长兼副总统卡洛斯·加西亚阁下,以及瑞士联邦委员会:尊敬的瑞士总领事 WALTER HOFER 阁下,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部权力后,认为形式良好,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永久和平和永久友好菲律宾共和国与瑞士联邦及其人民之间。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争端,经外交、调解或调解不能圆满解决的,缔约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但应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法院或国际法院。如果双方未能就这一点达成一致,各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前提是该争议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列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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