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 12 月 22 日关于在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国家之间建立仲裁法院和永久调解委员会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48 年 12 月 22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布于 1- 3 DFA TS,第 3 页。 167. ELPIDIO QUIRINO 菲律宾总统马尼拉,1948 年 12 月 22 日 阁下:我荣幸地确认收到你 1948 年 12 月 22 日的照会,内容如下:(西班牙文省略) 永久调解委员会续约:如果在根据条约第三条通过相互协议任命的一名专员的任期届满,如果没有提供替代人选,则其职位将被视为再延长三年。尽管如此,菲律宾和西班牙保留同意将总统的职能移交给共同协议指定的常设调解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的权利。在未决诉讼过程中任期届满的专员应继续参与对争议的审查,直至问题终止,即使他的替代人已被指定。替补人:双方协商一致指定的委员会成员之一,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双方应协商指定替补人选。须在署长缺席期间暂时采取行动。自临时出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达成协议指定替补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a) 每一方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每一个案件中,保留立即任命一名候补人的权利,该候补人将临时替代其指定的常任理事国,该常任理事国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可能无法参加委员会的工作,(b) 如果必须在条约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内指定必须通过共同协议任命的成员,或者在 3 个月内未指定替补成员,从任职者患病之时起,任命权应授予双方协商一致指定的第三国,如未就此事达成共识,则各签字国条约应指定一个不同的国家,并由指定的国家作出选择, (c) 如果在两个月内,两个选定的国家之间没有达成协议,每个国家应提交尽可能多的糖果指定成员,从他们中抽签选出必要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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