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2 月 26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协助遣返和重新接纳人员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为非法进入或停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人重新接纳提供便利,并确保这些人得到有尊严和人道的待遇,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本着合作和互惠的精神行事;努力防止非法和非正常移民;缔约双方商定如下: 第 1 条 1. 缔约一方经缔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应将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现行入境或逗留条件的任何人重新接纳进入其领土。经主管当局证明上述人员为被请求缔约方公民的,在请求缔约方领土内。 2. 当事人持有护照或其他国际公认有效的旅行证件时,应立即办理重新入境手续。有关人员的返回应始终与主管领事代表协调安排。三、如未出示这些文件,各国领事代表应向被确定为各自国家国民的人签发国际公认的旅行证件。菲律宾:可单次直达菲律宾的旅行证件 适用于意大利:可单次直达意大利的旅行证件 第 2 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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