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 9 月 7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商船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在下文中简称为“合同派对”;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它们的经济关系;旨在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目标,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促进菲律宾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在商船领域的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权利、互惠互利和商船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以发展菲律宾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在该领域的关系第 2 条 就本协定而言: (a) “船舶”一词系指在该领土上注册并飞行的任何商船;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旗,或由根据法律法规注册和经营并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设有注册办事处的航运企业定期租用。该定义不包括军舰、辅助军舰、渔船和其他用于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 (b) “船员”一词系指根据合同实际受雇于航行期间在船上履行职责并列入船员名单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 (三)缔约双方“港口”一语是指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经批准对国际航运开放的海港,包括公路码头。 第三条 本协定适用的缔约双方领土是:(a) 菲律宾方面,菲律宾共和国,和 (b) 塞浦路斯方面,塞浦路斯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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