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1 月 2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作为“缔约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以实现两国的互惠互利;旨在为缔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创造和维持有利条件,这意味着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转移资本;认识到相互促进和保护此类外国投资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同意如下: 第 I 条 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 (一)“投资者”是指根据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进行投资的下列主体: (一)根据缔约一方法律被重新认定为其国民; (b) 法人实体,包括公司、公司、商业协会和其他法律承认的实体,它们是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组成或以其他方式正式组织的,并在该缔约方领土内与有效的经济活动一起拥有其所在地. (二)“投资”是指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准入的任何种类的资产,尤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或使用权; (b) 股票、债券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比较参与; (c) 对金钱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的贷款或其他索赔; (d)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品名称、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e)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寻找、培育、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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