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9 月 26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前言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作为缔约方, 希望为两国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加强两国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以促进资源的生产性利用, 认识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投资互惠基础将有助于实现两国的经济增长,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仅:(i) 有形和无形、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权利,例如租赁、抵押、留置权、质押、特权、担保和任何其他类似权利,(ii) 公司或商业企业,或公司或商业企业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与以及公司或商业的债券和债务(iii) 具有经济价值的再投资回报、金钱索赔和履约索赔,(iv) 工业和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号、技术、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和任何其他类似权利,(v) 法律或合同赋予的特许权或其他权利,包括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2) 资产投资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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