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1 月 9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缔约方之间的经济合作;有意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促进其各自领土的繁荣;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利于缔约方的经济繁荣;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 (a) “企业”是指 (i) 根据适用法律组成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协会; (ii) 任何此类实体的分支机构; (b)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投资或回报的价值,在其被征用之前或在征用为公众所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估值标准应包括持续经营价值、包括有形财产申报税值在内的资产价值,以及其他酌情确定公允市场价值的标准。 (c)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性质的服务,例如但不限于保险,以及金融性质服务的附带或辅助服务;” (d) “金融机构”包括任何金融中介机构或根据其所在缔约方的法律授权开展业务并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或监督的其他企业; (e)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权、专利权, 以及 1994 年 4 月在马拉喀什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提到的其他权利,该协议构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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