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1月25日
1995 年 1 月 25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双方”),认识到促进经济活动和发展的资本流动,并意识到其在扩大经济关系和技术合作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域的投资方面;考虑到应按照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不歧视和相互信任的国际公认原则促进投资关系和加强经济合作;承认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域的投资将在另一方法律框架内进行;并认识到明确说明与保护投资有关的原则以及旨在使这些原则在缔约方领域内更有效地应用的规则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意如下: 第 1 条定义 1. 就本协议而言: (a) “投资”是指由一方投资者拥有或控制并在另一方不时适用的法律和投资政策下承认的各类资产,包括: (i) 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财产,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其他质押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ii) 股份、股票、债券和债券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司参与,( iii) 贷款或其他金钱债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性能债权, (iv)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与版权、专利、贸易相关的权利商标、商号、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商誉, (v) 商业特许权和任何其他进行经济活动所需的权利,并具有法律或合同赋予的经济价值,包括从事农业的权利,林业、渔业和畜牧业,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以及制造、使用和销售产品,以及 (vi) 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例如商业设施的组织和运营、收购、行使和处置包括知识产权、募集资金、购售汇等财产权; (b) “回报”是指投资产生或衍生的金额,包括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或技术援助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付款以及所有其他合法收入; (c) “投资者”是指: (i) 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 (A) 一家公司; (B) 是菲律宾宪法所指的菲律宾公民的自然人 (ii) 就澳大利亚而言: (A) 公司; (B) 作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自然人; (d) “公司”是指: (i) 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 - 法人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公司、信托、公司协会、贸易公司实体和其他成立的组织,或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菲律宾法律合法组织并实际开展业务,并在菲律宾设有有效管理地点; (ii) 就澳大利亚而言——任何公司、协会、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合法成立、成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正式组织的实体: (A)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 (B) 根据第三国法律,由本条第 l(d)(i)(A)​​ 段所述实体或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无论该实体是为了金钱利益而组织的、私有的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的,还是以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组织的; (e) “永久居民”是指根据其法律在一方居住不受时间限制的自然人; (f) “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类的可兑换货币或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广泛交易的任何货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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