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引渡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11月07日
1989 年 11 月 7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引渡条约 菲律宾共和国和加拿大希望通过缔结引渡条约使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更加有效,已达成协议如下: 第 1 条 引渡的义务 每一缔约国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将因可引渡的犯罪而在请求国被通缉或判处或执行刑罚的任何人引渡给另一方.第 2 条 可引渡的罪行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对于根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可处以最长至少一年的监禁或其他剥夺自由或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犯有此类罪行而被通缉以执行监禁或其他剥夺自由的人,只有在至少六个月的刑服务。 2. 为本条的目的: a) 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类别或以不同的术语对犯罪进行命名都无关紧要; b) 在确定被请求国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考虑对被请求引渡人指控的全部作为或不作为。 3. 根据第 1 款,财政性质的犯罪是可引渡的犯罪。 4. 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多项罪行,每项罪行均受两国法律惩处,但其中一些不符合第 1 款的其他要求,被请求国也可以准予引渡此类罪行。罪行。第三条 强制拒绝引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引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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