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 3 月 3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德国联邦共和国之间的投资条约 注:该协定于 1964 年 3 月 3 日生效。菲律宾共和国和德国联邦共和国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国,打算为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认识到对此类投资的合同保护将刺激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并促进两国的繁荣,同意如下:第一条 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尽可能促进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并应根据其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接纳此类投资。应给予此类投资公平公正的待遇。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拥有或有效控制的投资,该方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类似投资的待遇。它的领土。 (二)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与其投资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此类投资的管理、使用或享有所施加的条件低于其对与任何投资有关的活动所施加的条件。在其境内进行的其他类似投资。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充分保护和安全。二、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除为公共利益和有偿补偿外,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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