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4月18日
1947 年 4 月 18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第 32 号,1947 年 5 月 15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47 年 9 月 2 日签署。它于 1947 年 10 月 24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109 号,第1955. 参考:该协议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2, p. 168 和 11 UNTS,p。 361. 该协议的总统公告发表在 51 O. G., p. 598. 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渴望加强和延续两国之间如此愉快地存在的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商定以下条款: 文章I 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及其人民之间将永远和平,永远友好。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争端,经外交、调解或仲裁不能圆满解决的,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终审。第三条 缔约各方有权向另一方派遣外交代表或从另一方接受外交代表。此类外交代表应在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惯例所赋予的权利、特权、豁免和豁免。第四条 缔约各方有权向另一方,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发送和接收,并应准许他们在适当的地方居住。在缔约各方可能同意的地方,将另一方的领土移至另一方的领土。...
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条约pdf预览版
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条约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