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 3 月 24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议已获得参议院 SIC 的同意。第 55 号,1948 年 5 月 20 日。由于未完成第九条要求的批准书交换,因此尚未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II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135. 菲律宾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渴望加强它们之间现有的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决心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目的任命为他们的全权代表,菲律宾总统:ELPIDIO QUIRINO 阁下,副总统兼外交部长,厄瓜多尔总统:OTTO CARBO AVELLAN 阁下,菲律宾特命全权公使,以适当的形式相互传达各自的全部权力,已商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之间,以及两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和坚定的团结。第二条 缔约各方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性质的争端或争议。如发生争端或争议无法通过一般外交程序加以调整,缔约双方应将其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本承诺不适用于与菲律宾或厄瓜多尔可能认为本质上属于其国家权限的事项有关的争议。缔约各方特此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取敌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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