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 3 月 3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协定 注:该协定于 1964 年 3 月 3 日生效。 1. 菲律宾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鼓励两国本着友好精神发展海上交通运输,并消除该领域可能存在的困难。 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给予菲律宾共和国航运: a) 排除对菲律宾共和国航运的任何歧视的待遇,并且不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选择国旗; b) 在其港口与本国船只平等对待。这适用于海关手续、收费和港口税的征收、进入和使用港口的自由,以及为船舶、船员、乘客和货物的航运和商业运营提供的所有设施.特别是指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泊位分配; c) 将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付款或转移到其他国家的可能性。 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遵守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承诺给予德国航运同样的权利,只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给予其自己的航运这些权利。 4. 本议定书也适用于柏林土地,前提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作出了相反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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