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7 月 22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 注:该协定于 1969 年 8 月 11 日生效。参考:该协定也发表在 VIII DFA TS No. 1, p. 4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的缔约方,均于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1944 年 12 月 12 日,并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其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特此协议如下: 第 1 条 1. 为本协议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一个。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航空当局”一词是指民航局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民航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并且在大韩民国的情况,交通部长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交通部长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湾。 “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三条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在附件规定的航线上经营航班的空运企业至此,c。就缔约方而言,“领土”一词是指在该缔约方的主权、宗主权、保护、托管或管理下的陆地区域和与其相邻的领水;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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