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年 3 月 31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引渡条约为促进两国在引渡领域的关系,双方同意如下:在请求国对可引渡的罪行判处或执行刑罚。第 2 条 可引渡的犯罪 1. 为本条约的目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可处以至少一(1)年监禁或更重刑罚的犯罪。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被判犯有此类罪行并被通缉以执行监禁刑罚的人,则只有在至少六 (6) 个月的监禁期尚未服完的情况下,才应准予引渡。 2. 为本条的目的: a) 一项犯罪应为可引渡的犯罪,无论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该犯罪归为同一类别或以不同的术语命名该犯罪; b) 在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考虑对被请求引渡人指控的全部作为或不作为。三、如果被请求引渡的罪行发生在请求国境外,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是请求国国民,则应准予引渡,但须符合本条约的规定。如果就此类罪行被请求引渡的人不是请求国国民,被请求国可酌情准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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