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 1 月 30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关于文化合作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希望加强两国现有的合作精神和友谊;受到促进和发展各自人民之间文化关系和理解的共同愿望的启发;同意如下: 第一条 各国政府应在遵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为对方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以确保通过交换以下内容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文化: 1. 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历史、艺术、文学、科学和教育; 2. 电影,包括涉及文化、艺术、科学和教育的电视和广播节目;三、艺术文化展览。第二条 两国政府应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鼓励教授、学者、记者和科学文化机构成员在本国之间进行交流。第三条 各国政府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鼓励在其领土内建立致力于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对方协会。第四条 各国政府应鼓励在其领土内建立菲律宾-密克罗尼西亚友好协会。第五条 各国政府应在其现有资源范围内,鼓励努力为对方国民提供奖学金和其他设施,用于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包括关于史前和历史关系的研究项目。两国。第六条 两国政府应鼓励不同国民之间的体育比赛,以及在其认可的体育组织之间交换教练员和训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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