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海关管理事项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1月04日
1967 年 1 月 4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海关管理事务的协定 美利坚合众国海关管理协定 1967 年 1 月 4 日在华盛顿签署;附附件; 1967 年 1 月 4 日生效。两国贸易正常流通;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希望在这些重要努力中进行合作;两国政府同意如下: 第一条 美国政府同意,在 1967 年 1 月 16 日至 1967 年 7 月 15 日的六个月内,它将为菲律宾在美国的领事机构作出必要的安排。向各州提供在此期间向美国海关提交并经美国海关认证的每份托运人出口申报单的认证副本,涵盖从美国关税区到菲律宾的任何商品出口,如第本协定的附件 A 和 B。第 II 条 美国政府同意,在 1967 年 1 月 16 日至 1967 年 7 月 15 日的六个月内,它将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提供每月统计数据,这些数据由托运人的出口声明,显示从美国向菲律宾出口的某些商品的高价和低价单价,这些商品包含在本协定附件 C 规定的商品分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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