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监管的第 1272 号通知的进一步修订[BSP 通知编号第1283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4月20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83,1991 年 4 月 20 日] 进一步修订关于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监管的第 1272 号通函 货币委员会在 1991 年 4 月 19 日的第 444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第 1272 号通函第 2 节和第 3 节的以下进一步修正,作为经第 1274 号通知和第 1275 号通知进一步修改如下: 1. 第 2 节全文如下: “SEC. 2. 允许的超买和超卖头寸 允许银行外汇资产超过其外汇负债,以每月平均支付的商品进口和无形资产为限。允许的留存金应根据 IOS 表格 I 报告的前 12 个月的平均每月交易量计算。银行的外汇负债可允许其外汇资产超出不超过 500,000.00 美元。银行应在基准日后的第三个银行工作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外汇超买/(超卖)头寸每日报告,并每周结算其累计净超买/(超卖)余额。” 2. 第 3 节第 3 项。 3(a) 现在应改为:“SEC. 3. 定义外汇资产应包括IOS表格I指令手册下的货币性外汇资产总额,包括以下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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