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74, February 22, 1991 ] 修订关于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监管的第 1272 号通函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1 年 2 月 22 日的第 230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第 1272 号通函第 2 节和第 3 节的修正,以便阅读全文如下:“SEC。 2. 允许超买头寸 允许银行的外汇资产超过其外汇负债,以平均每月支付的商品进口和无形资产为限。允许保留应根据IOS表I报告的前12个月的平均月交易量计算。银行应在第三天向外汇监管部门提交每日外汇超买/(超卖)头寸报告自参考日起的银行工作日,并每周结算其累计净超买/(超卖)余额。 “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义“外汇资产”应包括 IOS 指令手册表 I 项下的总货币性外国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1. 贷款和折扣——居民:第 343/547 号通知第 14 项; 2. 应收银行同业贷款——本地:第 15 项 3. 债券和其他债务工具投资——第 16 项 4. 从中央银行远期购买($-P 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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