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75,1991 年 3 月 4 日] 根据 M.B. 进一步修订关于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监管的第 1272 号通知。水库。 1991 年 3 月 1 日第 264 号文,特此对经 1274 号通知修订的 1272 号通知第 3 节(定义)作出以下进一步修订: 1. 将没有任何相应重组义务或其他外汇义务的远期购买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作为经 1274 号通知修订的 1272 号通知第 3 节第 4 项下的银行外汇资产的一部分。此排除适用于超买银行; 2.在“外汇负债”中增加“以保兑行为抵押的现金信用证”作为第3条(b)款第5项; 3. 在第 3(f) 节中增加以下“以保兑行为抵押的现金信用证”的定义:以保兑行为抵押的现金信用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信用证:进口商在信用证开立时已将进口的100%等值比索价值交付给银行; ii.外汇在信用证开立时已经有效地卖给了进口商,即汇率以付款日的即期卖出汇率为基础,从而免除了进口商的任何汇兑风险; iii.银行已通知保兑行,开证行在开户行的部分外汇余额已被留出并作为信用证的抵押品或已提前向保兑行汇出外汇为信用证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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