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告编号。 56, 1994 年 11 月 23 日 ] 外国银行所有地方分行的净外汇头寸 根据 1994 年 11 月 2 日货币委员会第 1070 号决议,所有获准在菲律宾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地方分行应排除其根据 1992 年 1 月 30 日第 1327 号通知的要求,根据经修正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第 68 条永久分配的资本从其外汇负债中计算其净外汇头寸。因此,永久分配给根据第 7721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以后可能在该国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在计算第 1327 号通知的外汇净头寸时,同样应从外汇负债中排除。 对口优惠贷款根据 1973 年 9 月 3 日给所有商业银行的备忘录,菲律宾分行不应考虑外国银行作为其资本的一部分,但应计入其外汇负债,以根据第 1327 号文计算其外汇净头寸。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采用:1994 年 11 月 23 日(新加坡元) GABRIEL C. SINGSON 州长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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