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1 年 9 月 6 日第 1305 号 ] 关于外国公司当地分支机构在其总部开支中的股份汇出的规定 货币委员会在 1991 年 8 月 23 日的第 943 号决议中决定允许外国公司在当地分支机构经营菲律宾汇出其在总行费用中的份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总行在分行的出资应按照现行规定在中央银行正式登记; 2. 提交要求分公司分担的总公司费用的详细信息以及该费用的分摊方式,并附有独立且信誉良好的注册会计师(总公司聘请)的证明,其中包含以下内容信息:有关年度的总部扣除额已根据公认的审计标准进行了审查,因此包括了对会计记录的测试以及在当时情况下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按比例分配给菲律宾分公司的扣除不包括: i.任何其他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净亏损; ii.缴纳所得税; iii.资本支出; iv.直接向任何其他分支机构收取的费用。菲律宾分公司按比例分配的可分配间接费用金额与按比例分配给全球所有分公司的金额相同,其他国家因政府要求不允许的金额不加回可分配金额.上述要求的认证有例外或资格的,应提交说明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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