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方式以及根据该规定要求纳税人登记的收入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4-9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1月31日
(NAR) VOL.8 NO. 1 / 1997 年 1 月至 3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4-97,1997 年 1 月 31 日] 收入条例,规定了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第 1 节要求的纳税人的登记。范围。 — 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49、51、74、97、110、127 和 200 条第 245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规定不同的支付方式通过美国国税局 (BIR) 的授权征收代理征收国内税。 第 2 节。支付方式。 — 为确保税款只支付给 BIR 的授权收款代理人,适当记入相关纳税人的账户,并适当地汇回政府,任何对任何国内税收负有责任的人只能通过(a )场外现金交易; (b) 银行借记系统,或 (c) 与银行、信贷公司或类似机构的信贷融通。纳税人应在 BIR 的任何授权代理银行 (AAB) 开立/维持一个银行账户,并在其打算提交其纳税申报表/表格/声明并支付其纳税义务的地方,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的规则:认可的银行。不允许通过支票向 BIR 支付国内税收。部分 3. 确认收据。 — 接受通过柜台现金交易支付税款的 AAB 应以 BIR 批准的形式向纳税人开具确认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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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收入条例的政策和程序。 4-97 规定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支付方式并要求纳税人在认可的代理银行登记[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第 4-97 号] 19-97]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第 2 条。 4-97 关于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支付方式[BIR 条例第 4-97 号] 6-98]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收入备忘录订单号的例外情况19-97 规定实施收入条例的政策和程序。 4-97 RE 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缴纳方式[BIR 备忘录]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通过修订收入条例的授权代理银行缴纳内部收入税的方式和程序。经第 4-97 号收入条例修订。 6-98[收入条例2002 年 10 月 11 日,2002 年 10 月 11 日]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14-2010]修改第 9 号《收入条例》第 9 条。 7-2014 规定在进口和本地制造的卷烟上加贴国内收入印花税以及使用国内收入印花税综合系统[BIR 收入条例第 9-2015 号]收入条例规定了在缴纳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捐赠者的赠与税以及扩大的可抵扣预扣税时,收入区官员准备和签发税务清关证明的程序,用于注册不动产转让[BIR条例编号11-96]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 (RR) 第 3 条。 9-2001,最后由 RR NO. 修改10-2007,扩大通过内部收入局电子申报和支付系统(EFPS)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覆盖范围[BIR收入条例No. 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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