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9 号《收入条例》第 9 条。 7-2014 规定在进口和本地制造的卷烟上加贴国内收入印花税以及使用国内收入印花税综合系统[BIR 收入条例第 9-2015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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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1-97 号和收入条例2-97 与酒精产品、雪茄和香烟的消费税相关,目的是规定在建立酒精和烟草产品新品牌和新品牌变体的当前净零售价时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BIR 条例编号。 9-2003]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方式以及根据该规定要求纳税人登记的收入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4-97]规定实施收入条例的政策和程序。 4-97 规定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支付方式并要求纳税人在认可的代理银行登记[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第 4-97 号] 19-97]规定在进口和本地制造的卷烟上加贴国内收入印章,以及使用国内收入印章综合系统 (IRSIS) 进行订购、分销和监控[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7-2014]禁止针对税务上诉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内部收入局征收税款发出临时限制令、发出扣押令和扣押令和/或对内部局的最终 S 征税有争议的评估、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的案件以及被扣押和扣押的财产销售的收入[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42-2010]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14-2010]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的规定,该规定管理国家内部收入税、民事处罚和利息的评估规则,以及通过支付建议的妥协罚金对纳税人违反该法典的刑事犯罪进行司法外和解[B]条例编号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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