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2011 年 7 月 29 日 14-2011 年 ] 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条件的条例 第 1 节范围。 - 根据 Sec 的规定。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税法)第 244 和 245 条,与同一税法的第 76,112、130、135、204 和 230 条有关,特此颁布本条例,以修改收入的某些规定经修订的 (RR) No. 5-2000 条例。第 2 节。转让或转让。 - 经修订的 RR 第 5-2000 号第 4 节特此修改为:“SEC. 4 转让或转让。- 不允许转让或转让 BIR 签发的所有税收抵免证书 (TCC)对任何人。”第 3 节。废除条款。 - RR 5-2000 的规定和所有其他发布或其中与本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在此被废除、修正或修改。第 4 节. 有效性 - 本条例应在其在任何一般发行的报纸或官方公报上公布后十五 (15) 天后生效。通过:2011 年 7 月 29 日(新加坡元。) CESAR V. PURISIMA 财政部长建议批准:(新加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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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1-97 号和收入条例2-97 与酒精产品、雪茄和香烟的消费税相关,目的是规定在建立酒精和烟草产品新品牌和新品牌变体的当前净零售价时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BIR 条例编号。 9-2003]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4-97,经第 1 号收入条例修订。 14-99,否则称为《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BIR 条例第 10 号。 04-2003]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补充收入条例编号09-2004,经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0-2004 年,澄清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在行使其政府/监管权力时所进行的交易超出了根据 1997 年国家税务局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总收入税的范围代码,最后由共和国法案第 1 号修订。 9337[BIR 收入条例 NO. 8-2008]规定税收信用证明的签发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规定[BIR 条例第 20 号。 5-2000]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暂行规定的条例经第 18-99 号收入条例修订12-2003,关于使用正确盖章的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的截止日期[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27-2003]根据第 4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的收入条例10963,也称为“加速和包容性税制改革(火车)法”修改为目的的收入条例第25-2003[收入条例NO. 5-2018]收入条例修订收入条例的相关部分。 11-96 和 2-98 与出售、转让或交换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有关,并为此修改应缴的资本利得税的时间和地点[BIR 条例第 20 号。 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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