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订收入条例的授权代理银行缴纳内部收入税的方式和程序。经第 4-97 号收入条例修订。 6-98[收入条例2002 年 10 月 11 日,2002 年 10 月 11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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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4-97,经第 1 号收入条例修订。 14-99,否则称为《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BIR 条例第 10 号。 04-2003]进一步澄清《收入条例》第 2 号规定的授权代理银行的内部收入收款汇出日期。 15-94[BIR 收入条例第 15-94 号13-96]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方式以及根据该规定要求纳税人登记的收入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4-97]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第 2 条。 4-97 关于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支付方式[BIR 条例第 4-97 号] 6-98]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的条例13-2003 修订的《收入条例》第 13-2003 号经第 4-2003 号收入条例修订8-2003[BIR 收入条例 NO. 18-03]修改进一步的收入条例 No. 5-85,经第 5 号收入条例修订。 3-93[KRI 收入条例 NO. 18-93]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修改进一步的收入条例 No. 7-95,最后由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3-97[BIR 收入条例 NO. 7-99]修改《收入条例》的有关规定。 02-98,最后由收入条例修订。 30-2003 和收入条例第 30-2003 号17-2003[BIR 收入条例 NO. 14-2013]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第 7-95 条,经第 7 号收入条例修订。 8-2002[BIR 法规编号。 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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