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条例规定了在缴纳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捐赠者的赠与税以及扩大的可抵扣预扣税时,收入区官员准备和签发税务清关证明的程序,用于注册不动产转让[BIR条例编号11-9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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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方式以及根据该规定要求纳税人登记的收入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4-97]规定在提交税务和信息申报表/声明和申请注册和许可时使用重新设计/新的表格。 7-96]规定合作社免税证书的签发及其监控的政策和指南[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令76-2010]收入条例修订收入条例的相关部分。 11-96 和 2-98 与出售、转让或交换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有关,并为此修改应缴的资本利得税的时间和地点[BIR 条例第 20 号。 8-98]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1-97 号和收入条例2-97 与酒精产品、雪茄和香烟的消费税相关,目的是规定在建立酒精和烟草产品新品牌和新品牌变体的当前净零售价时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BIR 条例编号。 9-2003]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将大型纳税人的不动产出售、转让或交换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恢复申报和缴纳资本利得税、可抵扣预扣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地点[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5-2009]规定对在授权登记 (CARs) 和税务清关 (TCLs) 的处理和颁发证书中发现的欺诈案件进行背书;修改在收入区域范围内进行交易或转让的汽车和TCL的发行方式和程序。 1[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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