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中与商业特权税相关的某些部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59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2月16日
H. No. 1451 / 47 OG No. 2, 595(1951 年 2 月) 594,1951 年 2 月 16 日]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中与商业特权税相关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制定;第 1 节。经第 253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83 节(B)款,特此进一步修订为内容如下:“(B) 进口物品的销售税。-当物品进口时,本法典第 184、185 和 186 条规定的百分比税应为进口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在此类物品从海关放行之前,根据其进口发票价值预付,并经菲律宾驻港领事证明正确无误如果有的话,包括运费、邮资、保险、佣金、关税和所有类似费用,如果是第 184 节中列举的物品,加上总价值的 100% ;对于第一百八十五条列举的物品,百分之五十;对于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列举的物品,百分之二十五。本节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准备应缴纳特定税的物品或运往国外并构成其中一部分的物品。...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中与商业特权税相关的某些部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594章]pdf预览版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中与商业特权税相关的某些部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594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