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某些部分的法案。[第 503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10月16日
[ 1939 年 10 月 16 日第 503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某些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条。联邦网第 466 条第 187 条修改如下; “SEC. 187. 向国外寄售的百分比税。 - 此处未特别豁免的每个商人或生产商应缴纳商品、货物、商品和商品总价值“货币”的百分之一半的税由他托运到国外的,该税应根据货物在国外托运时的实际售价或价值计算,无论是由原材料或制成品或部分制成品组成,还是来自国内或国外:但本条规定的税款不得对 (a) 先前已缴纳第 184、185、186 和 189 条规定的税款的物品征收; (b) 进口到菲律宾并由进口商按原状再出口的物品; (c) 由承租人、特许经营商或被移走的矿区所有者在国外托运的矿物和矿产品。在符合本法典第 309 条规定的限制的情况下,在有满意的证据证明未售出的货物返回菲律宾后,应对寄往国外的物品征税。” 第 2 节。第 4 号联邦法案第 188 条一百六十六条修改为:“SEC. 188. 无需缴纳百分比税的交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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