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5 月 10 日第 523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55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秒。 1. 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255 条修改如下:“第 255 条。保险费税。- 应从每个牧师、公司收取, 或公司(纯粹的合作公司或协会除外)在菲律宾从事任何类型的保险业务,无论其组织或成立地点如何,其组织或成立的前十年收取的总保费的百分之一的税,以及此后收取的总保费的百分之一半,无论该保费是以货币、票据、信用证或任何货币替代品支付,但由于拒绝承担风险或在支付后六个月内退还保费,因其他原因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不计入应税收入;已缴纳税款的公司不得再保险缴纳“税款”;保险公司的任何分支机构收取或收取的保费均不计入应税收入。圆顶tic 公司,来自或在菲律宾境外开展业务的协会为非居民的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寿保险,如果对此类保费征收任何百分比税;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合作公司或协会,是由其成员之间收取的资金,仅出于自身保护而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秒。二、本法一千九百四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40 年 5 月 1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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