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856 / 47 OG No. 4, 1654(1951 年 4 月) 599,1951 年 3 月 28 日] 修改经修订的选举法的某些部分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部分。第 57、58、62 条修订后的选举法典第 63 条修改如下: “SEC. 57. 设立选区。- 以投票为目的的领土单位是选区,每个市镇或市辖区应有至少一个。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九十天确定所有选区的范围。 “SEC. 58. 选区的安排。-(a) 选区的安排应确保选区的选民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并且每个选区应包括尽可能连续和紧凑的领土。 (b) 当一个选区似乎有超过 200 名选民,选举委员会应作出必要的调整或新的划分。选区,如果合并后的市或区的最偏远的区与被合并的市的最近的投票站之间的距离,以最短的道路,应超过五公里。 (d) 一个岛屿或一组岛屿拥有一百五十名或更多选民即构成一个选区。” "SEC. 62. 投票地点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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