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兽用生物制品和药物制剂销售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第107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5日
H. No. 1525 / 50 OG No. 7, 2966(1954 年 7 月) 1071,1954 年 6 月 15 日] 一项规范兽用生物制品和药物制剂销售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为本法案的目的,术语“兽用生物制品”、“兽药制剂”、“家畜”、“家禽”和“家养宠物”应解释为: 兽医生物制品是包括来自生物实验室的血清、细菌和病毒产品的制剂。兽用血清,无论是正常的还是免疫的,都是用于诊断、治疗和预防不同种类的牲畜、家禽和家养宠物疾病的血清。包括疫苗和抗原在内的兽医用细菌和病毒产品是用于诊断家畜、家禽和家养宠物的疾病并对其进行免疫接种的产品。兽用药物制剂,是指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以及保护和改善畜、禽、家养宠物的其他用途的药品。家畜包括哺乳动物和家禽,即在后院或农场驯养和饲养或饲养的禽类动物。家养宠物是那些饲养在家里的动物,如狗、猫、兔子、鸟等。SEC。 2. 除注册药房或药店(boticas)、生物实验室、兽医诊所和政府兽医机构外,任何机构或商店向公众销售兽用生物制剂和药物制剂均属违法。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机关、店铺、实体之经营人、经营人,不依本法规定者,为轻罪,一经定罪,处一百元以上二元以下罚金。一百比索或处以不少于三十天至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对每项罪行处以罚款和监禁,而发生此类罪行的省或市财政有责任起诉所有违反本条例的人。本法的规定,在作出适当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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