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783 / 45 OG No. 10, 4308(1949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417,1949 年 6 月 18 日] 一项规范菲律宾牙科实践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I 条——法案标题 第 1 节法案标题——本法案称为“牙科法”。第 II 条——牙科检查委员会 SEC。 2. 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在本法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应设立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牙科检查委员会,其中一名被指定为主席,由卫生部长任命并拥有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格。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授予委员会的权力——牙科检查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宣誓、颁发、暂停、撤销或重新颁发牙科执业注册证书,但须经批准卫生部长。委员会有权调查违反本法的行为,为此目的,它可以在其主席和委员会印章下,向违反本法的人和证人发出传票、传票或传票,并强制他们出席,并检查牙科学校和其他机构,看看是否正在执行与牙科有关的法律,并履行委员会可能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以维持牙科专业的有效道德和技术标准。菲律宾为了公众的福祉和生命健康的保障。委员会应行使本法赋予它的权力,应不时调查影响菲律宾牙科实践的条件,并在必要时建议或采取可能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促进牙医的发展。专业和大力执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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