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985 / 48 OG No. 8, 3219(1952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768, 1952 年 6 月 20 日] 一项规范菲律宾牙科保健员实践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一条——法案标题第 1 节法案标题——本法案将被称为“菲律宾牙科保健法”。第 II 条——口腔卫生师考试委员会 SEC。 2. 牙医检查委员会——根据经修正的第 417 号共和国法案创建的牙医检查委员会是牙科保健员的检查和许可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委员会秘书。根据经第 546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第 4007 号法案任命的检查委员会秘书,也应担任与以下相关的牙科检查委员会秘书本法规定的牙科保健员的检查和注册。根据本法,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记录和会议记录,包括试卷,均应由秘书保存。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委员会的报酬——委员会成员每人应收到不超过根据本法规定审查的候选人人均不超过 5 比索的报酬。证券交易委员会。 5. 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牙科检查委员会在菲律宾牙科保健员的执业监管方面应具有与牙科法赋予的相同的权力。经总统批准并征得公务员事务专员的意见和同意,它应制定执行本法规定所需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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