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3992 号法案第四节第三条第一章第五节第一条第二章和第十二节和第十四节第三节第二章的法案经修正的机动车法。[共和国法案第第160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8月23日
S. No. 427 H. No. 5798 / 52 OG No. 11, 5061(1956 年 9 月 15 日)[ REPUBLIC ACT NO. 1603,1956 年 8 月 23 日] 修改第 3999 号法案第四条第三条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条第二章和第十二和十四条第三条第二章的法案-二,另外称为修正后的机动车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将第 (1) 款添加到第 3992 号法案第 1 章第 3 条第 4 节中,作为修改如下:“(1) 机动车辆办公室主任及其副手有责任要求申请人对从菲律宾免税个人、实体或机构购买或获得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出示已缴纳《国家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对上述机动车辆的销售税或补偿税的证明。在未缴纳上述税款的情况下,机动车辆办公室负责人应具有相同的权力本协议第十四条,并应立即通知国内税收署长未支付上述税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2. (f) 小节特此添加到经修正的第 3992 号法第 1 条第 2 章第 5 节,内容如下: “(f) 购买或收购电机的报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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