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3992 号法第 8 条第 2 章和第 73 条第 2 条第 4 章的法案,被称为修订后的机动车法。 [联邦第 123 号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03日
[ 1936 年 11 月 3 日第 123 号联邦法案 ] 修改第 3992 号法案第 8 条第 2 章和第 73 条第 2 条第 4 章的法案,称为修订后的机动车法。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特此将第 3992 号法案第八节第二条第二章修改为:“SEC. 8. 关税或注册费——(a)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每份申请均应附有按照以下关税的年度注册费: “(b) 原始制造的带有充气橡胶轮胎的私人汽车少于六名乘客,总计三十五比索,最初为六至八名乘客制造的带有充气轮胎的私人汽车,总计六十比索。 "(c) 带有充气橡胶轮胎的私人机动卡车、客车和拖车,每百公斤最大允许毛重或其分数的三个比索的总和。 “(d) 带有实心橡胶轮胎或部分实心和部分充气橡胶轮胎的私人机动卡车、客车和拖车,每百公斤最大允许毛重或其分数为 5 比索。”(e) 私人机动车辆对于全部或部分金属轮胎,每百公斤最大允许毛重或其分数为十二比索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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