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保险法》第 1096 条的法案,第 24227 号法案,经修订。 193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7247 / 53 OG No. 20, 6941(1957 年 10 月 31 日 [1957 年 6 月 22 日第 1932 号共和国法案] 进一步修订《保险法》第 196 条的法案,第 2 号法案一千四百二十七条,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2427 号法案第 196 节,经修订,也称为《保险法》,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196.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但每一家国内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通过在上述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届满或之前修改其公司章程,将其公司存续期延长不超过五十年:但是,前提是这种修改应要求在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持有至少三分之二已认购股本的股东投了赞成票。未投票赞成该修正案的任何股东可以在修正案获得授权之日起四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并要求支付其股份。如果在股东提出要求后,保险公司和股东不能就其股份的价值达成一致,则该价值应由三名无利害关系人确定,其中一名由股东指定,另一名由公司指定,第三个由两个因此选择的。评估师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公司未在作出裁决后三十天内支付其裁决,则在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中,除了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外,还可以追回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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