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通过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案的第 24 和 32 条,将人寿保险公司置于新的所得税基础之上。 . 1855]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5816 / 53 OG No. 18, 6022(1957 年 9 月 30 日 [ 共和国法案第 1855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 通过修订第 24 条和第 22 条将人寿保险公司置于新的所得税基础上的法案联邦法案第 466 条中的 32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24 节联邦 A 编号 466,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经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24. 公司税率。-(A) 在基因中应由在菲律宾法律成立或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或组织的每家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从所有来源收到的总净收入每年征收、评估、收取和支付,但不包括正式注册的一般公司合作伙伴关系(公司作为colectivas),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对此类收入的税收等于以下总和:“总净收入不超过10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比索; “总净收入超过一百吉比索的百分之二十八;并且应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从所有来源获得的总净收入每年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类似的税款在菲律宾境内由根据任何外国法律组织、授权或存在的每家公司:但是,前提是建筑和贷款协会按照公司的第一百七十一条至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运作修订后的法律以及私立教育机构,应就其总净收入分别缴纳 12% 和 10% 的税:此外,如果股息由国内或居民外国公司来自根据本章应纳税的国内公司或来自从事新的和必要行业的国内公司,如第 901 号共和国所定义,就本条征收的税款而言,只有百分之二十五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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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 条第 3 条的法案,题为“通过修改联邦法案第 4 和 66 条的第 24 和 54 条规定公司所得税的分级比例的法案,否则被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1291章]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 条第 3 条的法案,题为“通过修改联邦法案第 4 和 66 条的第 24 和 54 条规定公司所得税的分级比例的法案,否则被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68章]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24 条第 466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第1148章]一项修订联邦法案 466 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第2376章一项修订联邦法案 466 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第2343章]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 条第 3 条的法案,题为“通过修改联邦法案第 4 和 66 条的第 24 和 54 条来规定公司所得税的分级比例的法案,否则被称为国家内部收入代码,经修正和用于其他目的,”以使其中规定的费率永久化。[共和国法案号。第1505章]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255 条的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716章]一项通过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4 条和第 54 条,为公司所得税规定分级比例的法案,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号。 600]一项修订联邦法 466 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588章]一项修订联邦法第 109 条第 466 条的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3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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